转发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粮食局 时间: 2016-11-30 11:11:4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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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粮食局文件 

 

 

 

周粮〔2016〕162号

 

转发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

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粮办〔2016〕1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周口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具体政策措施的通知》(周粮〔2016〕153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粮食局要认真总结粮食产销合作的经验做法、查找不足,进一步加快我市粮食产销合作发展,引导粮食合理、有序流通,提升粮食产业化发展水平,促进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016年11月29日

 

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文件

 

豫粮办〔2016〕146号

 

 

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发展我省粮食产销合作,引导粮食合理、有序流通。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2016年11月23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

发展的指导意见

 

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粮食产销合作取得明显成效,保证了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在保障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省存在对产销合作认识不到位,产销合作的内容不丰富,形式较简单,产销合作机制不健全,鼓励产销合作发展措施不完善,扶持产销合作发展的力度还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快和促进我省的产销合作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认识

    粮食的产销有效衔接与合作的发展,是未来一段时间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战略性问题,更是新时期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安全不仅是粮食供求的简单平衡,而是需要粮食生产和消费的高效运转、顺畅流通。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引导粮食合理、有序流通,能够有效促进粮食经济和物流服务业快速发展,带动农村和农业经济全面提升,是确保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的有效手段,有利于种粮农民持续增收。促进粮食的产销合作发展,是政府加强粮食工作、确保粮食战略安全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二、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及粮食宏观调控需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调控,依托企业、深度合作,创新机制、共同发展”的总体要求,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探索建立多形式、深层次、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强化新信息技术在粮食产销合作中的广泛应用,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积极引导多种粮食市场主体开展产销合作,培育和鼓励大型粮食经营企业参与产销合作,逐步形成多元化、规模化的合作格局。使我省农民生产的粮食有稳定销路,实现粮食合理、有序、顺畅流通,促进国家粮食总量和区域供求平衡。
    (二)基本原则。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坚持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遵循“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企业在产销合作中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有关部门重点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产销合作能力和水平,促进产销合作关系稳步健康发展。

三、创新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形式和模式  

(一)继续巩固和发展企业和农户、企业和企业的产业化经营、政府和企业、政府和政府间的战略合作、代储代销、储备基地等传统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继续加强跨区域的粮食产销对接,包括跨省、销区、产销平衡区及主产区的粮食产销衔接,促进我省粮食企业跨区域产业化经营。支持我省粮食企业主动到销区开展多种业务,在销区设立销售窗口,建立储、加、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鼓励我省粮食企业与销区企业开展粮食购销贸易、库场租赁并购、联营,以及代收、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的合作,扩大合作规模和范围;吸引销区粮食企业到我省产区开展粮食经营。充分发挥和利用我省粮食市场优势和粮食仓储资源,吸引销区粮食企业在我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设立收购点、开办加工厂、建立异地储备,直接参与我省的粮食生产、流通;支持和鼓励我省和销区粮食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共同组建跨区域的粮食收储、加工和经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产销区长期合作、互利多赢的格局。政府之间继续联合举办产销合作洽谈会、交易会,为企业开展购销合作提供服务平台,不断夯实合作基础,拓宽合作领域,逐步建立起“丰歉保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

(二)创新农业合作社和粮食企业有机合作内容,促进订单农业快速发展。鼓励采取农业生产合作社与销售合作组织及大型粮食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促进农业合作社与市场有效连接,农业合作社根据合同组织生产,实现以需定产、以销定购,以质定价,定质定量,逐步建立农业合作社与粮食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粮食产销衔接形式,不仅使农户生产出来的粮食可以有销路,企业粮食来源有保障,而且能够提高供给的粮食质量,增加农民收入。

(三)探索产销合作新模式,强化新信息技术在粮食产销合作中的广泛应用。在粮食产销合作模式上,由单一的“龙头企业+农户”逐步扩展到“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专业批发市场+合作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强化“三网融合”+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粮食产销合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移动商务在粮食电商中的作用,利用微博、微信、微店“三微”开展精准营销,促进产销合作进入一个智能交易、智能支付、智能物流、智能配送、智能仓储的新智能产销时代。

(四)加大粮食行业扶持和对外开放力度,培育跨区域、多元化、联结市场和产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大型产业经营化粮食集团,不仅建立自己的粮食收购和仓储物流体系,而且跨区域种植、跨区域销售,实现粮食的跨省或跨国的高效流通,实现粮食生产和市场高效对接,河南生产的粮食不仅能运出去,而且需用时确保能买进来。  

四、完善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措施

(一)做好粮食产销合作保障,提高服务水平。各地粮食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运输、资金结算、银行开户、办理营业执照等方面为销区企业到我省采购粮食给予优先保证,在粮源安排、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经产销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产销合作重点项目和大型粮食经营企业,争取优先运输,鼓励粮食企业加强散粮运输、接收、发放建设及散粮物流基地,确保粮食集运顺畅。积极协调金融部门,加大对开展产销合作企业,特别是大型粮食经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粮食产销合作的顺畅流通,提高粮食产销合作效率。

(二)完善粮食产销合作相关扶持政策,加大保障力度。对主销区粮食企业或种粮大户到我省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发展粮食生产,符合我省政策的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通过政府衔接在我省建立异地储备的,要加强对异地储备的监管,对粮食经营者在我省建设粮食仓库、加工厂等设施的,协调当地政府在用地指标、土地价格、工商注册等方面给予支持;需要租用粮食仓储设施的,当地粮食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要按现行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加强粮食物流设施建设,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和效益。

(三)加强粮食产销合作诚信督促,提高履约效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同销区的沟通、联系,建立密切的产销合作履约协调机制,及时沟通粮食生产、供求、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协商解决粮食企业购销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对合作协议履约情况的督促检查,促进企业合作健康发展和有序进行,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引导企业开展以“重合同、守信用”为主要内容的“诚信兴商”活动,企业要坚持“诚信为本”,打造诚信品牌,逐步形成一批产销合作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不断提高粮食经营企业的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法制观念,提高订单的履约率。

五、健全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加强对产销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落实鼓励产销合作的相关政策,及时解决产销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粮食物流设施建设,协调解决产销合作中运输、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指导、协调力度,加强信息服务,积极引导我省粮食企业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产销合作。建立产销合作履约协调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建立与外省的地市间产销合作联系制度,及时沟通粮食生产、供求、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双方粮食企业服务,促进双方合作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