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粮〔2018〕146号
周口市粮食局
关于印发地方储备粮驻库监管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周口市地方储备粮驻库监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9日
周口市地方储备粮驻库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驻库监管员的管理,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依据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和规定,结合我市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库监管员要严格执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2015〕75号和周口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通知》(周粮〔2018〕142号)的规定,认真执行粮食仓储管理的制度、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承储企业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储企业不符合规定的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三条驻库监管员的职责。
1、地方储备粮的监管,实行全天候、全过程监管,按照“务实、高效、节俭、安全”的原则,不断提高监管工作质量。
2、加强地方储备粮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3、全面、准确、系统地掌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人员状况、管理水平、库存台帐、库区平面图及设施设备等情况,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4、积极开展监管检查,及时、准确掌握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及安全生产等情况,并做好监管记录。
5、核查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入库数量及入库粮食质量情况,在《出库通知单》及《入库进度日报表》上签署意见。抓好基础管理工作,做好轮换周期检查记录。
6、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抓好整改落实;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市、县粮食局报告。
7、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承储企业召开的相关业务会议。执行承储企业的上下班制度和考勤制度。加强与被监管企业联系和沟通,主动处理好业务关系,争取对监管工作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8、言谈文明,举止大方,穿着整洁,工作时间严禁穿背心、裤头、拖鞋,严禁在库区内吸烟。
9、爱护承储企业的设施设备,保管并爱护好监管工作配置的设施和物品。
10、必须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
第四条 驻库监管员的安全。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监管工作中的人身、财物安全。
2、严格遵守仓储管理的有关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3、出入仓房时要扶好、站稳,在仓内作业时要观察垛型、仓情,避免发生意外。
4、切实注意饮食卫生,工作时间严禁饮酒。
第五条 驻库监管员的资格。
驻库监管员要选派政治理论高、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勇于担当的人员担任。如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将取消驻库监管员资格。
1、监管不力,对承储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而由上级业务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调查确认的;
2、未能及时发现承储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3、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汇报、未提出整改建议、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4、对发现的问题不真实记录、知情不报或串通作案,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5、没有做好监管情况的汇总上报和资料归档工作的。
第六条 驻库监管员的奖励。
对服从管理、监管职责履行到位、所监管承储企业全年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七条 驻库监管员的惩处。
对监管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遵守管理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补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驻库监管员的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给予驻库监管员交通、通讯、误餐等费用补助。由选派单位参照最低收购价粮食驻库监管员补助标准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