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周口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周口市分行关于印发
《周口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轮换管理,规范轮换操作,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周口市分行联合制定了《周口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周 口 市 财 政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周口市分行
2020年8月28日
周口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市级储备粮质量标准的新粮替换指定库存粮的业务。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计划管理、均衡轮换。年度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周口市分行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以库存粮油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不宜存的或达到最高储存年限的,必须提报轮换。接近不宜存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提报轮换。
第二章 计划下达
第五条 综合库存粮油质量、储存年限及储存条件,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核对汇总后,研究提出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
因不宜储存而提出轮换申请的,承储企业要书面说明原因并附质量检测报告。
第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周口市分行综合平衡后,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
第七条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周口市分行等部门可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计划执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是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主要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等负责。因未及时申报轮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计划没有落实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的形式。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应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品种和等级要求,且符合国家质量相关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把好出入库质量安全关,既要防止轮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又要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市级储备粮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轮换计划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或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轮换架空期的,须提前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周口市分行,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周口市分行批准停止或延长。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结束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周口市分行负责对轮换入库的粮油进行检查验收确认。
对于轮入的市级储备粮数量不实、质量不达标的,要按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轮换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同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章 轮换资金与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定额包干补贴的方式进行。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后形成的销售货款,要及时全额回笼到农发行开户行,并及时全额归还对应贷款;轮换入库时,收购资金要全额通过农发行账户支取。农业发展银行周口市分行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贷款,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承储库点不能享受相应的利息补贴。
市级储备粮进行轮换时,承储企业可提供轮换文件等资料向农发行申请办理贷款。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财政财务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提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市财政局按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对承储企业进行清算。
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 各承储企业要按照市级储备粮有关制度规定设立轮换台账,及时上报轮换进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换架空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周口市分行按照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周口市分行要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监督指导,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要及时处理轮换过程出现的问题,做到轮换全程管控。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擅自降等、变更库点、不执行或未完成轮换计划、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二)轮入的市级储备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质量严重不达标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四)未及时轮换,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
(五)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周口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