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粮食局文件
周粮〔2016〕186号
转发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粮文〔2016〕1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结合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2015]75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市、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实现储备粮管理的良性循环,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量、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
2016年12月31日
河南省粮食局文件
豫粮文〔2016〕189号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中心、各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质量良好,我局制定了《河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106年12月30日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含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储备粮管理的良性循环,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量、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按照《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代储企业,代储企业在从事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省级储备标准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对未达到规定储存年限,但储存品质指标变化过快的,可提前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如有利于改善储存条件或集中管理的,也可提前轮换。
品质检测执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油入库时间计算)小麦3至5年,食用油1至2年。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轮换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六条 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省级储备粮轮出、轮入时间、数量、质量进行监督。省储备粮管理中心受省粮食局委托,具体负责执行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做好省级储备粮的轮入、轮出和轮换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的轮入、轮出可在省级或全国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通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当年粮食轮换方式由省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具体协商确定。
第八条 代储企业于当年年底前向省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下年度轮换申请,经省储备粮管理中心初审、整理、汇总后,向省粮食局提出轮换计划建议。省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全省储备总量的25%左右。
第九条 轮换形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代储企业采取先销后购的,其轮空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确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延长轮空期的,须在情况发生15天内向省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延期或终止轮换计划,并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轮空期按批次滚动计算。
第十条 年度轮换计划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下达后,省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轮换计划的组织落实、入库验收与监督检查。并将轮入、轮出及轮换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出库前,代储企业要对出库的粮食进行检验,必要时应委托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正式检验报告。出库时要填制省级储备粮检斤检验单,出库结束时,要按省级储备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调整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出库后形成的损耗,按有关规定在代储企业商品损耗中核算,在保管费用补贴中核销。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入库前,代储企业要做好入粮货位、设备设施、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入库计划按时完成。轮入的库点和货位须符合省级储备粮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并报省储备粮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入库。轮换入库时,检验人员按国家有关规程进行检验,计量人员准确计量,填制省级储备粮检斤检验单。保管员根据省级储备粮检斤检验单登记分仓保管账和保管总账。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结束后,代储企业向省储备粮管理中心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省储备粮管理中心按货位进行普查,省级储备粮轮换入库新粮数量、质量、账务及储存安全的认定,按国家粮食库存检查实务的规定进行。检查结果达到国家宜存标准和省级储备粮质量、数量、储存等方面规定的,省储备粮管理中心将对其进行验收确认。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省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整改要求,直至合格。
省储备粮管理中心将验收结果上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对轮换入库的粮食进行抽查,并对轮换入库的新粮进行综合确认。
第十五条 轮入的省级储备粮储存在未经批准的储存库点或货位的,不予轮换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出库后形成的销售货款,要及时全额回笼到农发行开户行;轮换入库时,收购资金要全额通过农发行支取。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由省级财政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省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等量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库存成本不变。
第十八条 代储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轮入省级储备粮、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台账或未及时报送有关数据信息的,由省储备粮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取消其储备计划,3年内不得承储省级储备粮,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省级储备粮的;
(二)未轮报轮,套取补贴的;
(三)未及时轮换,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
(四)擅自更换省级储备粮品种或调整等级的;
(五)未经批准变更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货位的;
(六)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储备粮造成空库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省级储 备粮质量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
(八)管理经营不善,造成轮换巨额亏损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
周口市粮食局办公室微机传输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