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015-2016年度)
国家粮食局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4年11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制度要求,制订本省的地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目 录
一、总说明……………………………………………………………………………………………………14
二、报表目录…………………………………………………………………………………………………15
三、调查表式
(一)单位基础信息年报表(GL01表)…………………………………………………………… 16
(二)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GL02表)………………………………………………………… 18
(三)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GL03表)…………………………………………………………… 19
(四)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GL04表)……………………………………………………… 20
(五)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GL05表)………………………………………………… 21
(六)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GL06表)……………………………………………………… 22
(七)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GL DCB表)…………………………………… 23
(八)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GL07表)………………………………………………… 24
(九)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年报表(GL08表)……………………………………… 25
(十)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GL09表)……………………………………………………… 27
(十一)粮油科技基本情况年报表(GL10表)…………………………………………………… 28
四、主要指标解释………………………………………………………………………………………… 30
五、附录…………………………………………………………………………………………………… 38
(一)粮油商品目录……………………………………………………………………………………38
(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抽样调查方案……………………………………………… 41
一、总 说 明
(一)本调查项目的作用和意义。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工作,促进粮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粮食流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本调查项目的统计对象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部门和经营活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业务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养殖、饲料及食品酿造、酒精、淀粉等加工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粮油科研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
(三)本调查项目的主要指标内容。粮食流通统计中各类粮油企业的收购、销售、进出口、库存和价格,以及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中城镇、乡村居民户、从事粮油收储、加工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生产、消费、省际间购销等指标,及时地反映粮食的地区流向、库存品种布局、消费去向和粮食价格变动情况;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和投资情况等指标,反映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生产量、研究开发投入等指标,反映粮油加工业的生产规模和主要粮油产品的产能和产量;粮食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构成等指标,了解和掌握全行业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变化;粮食科技统计,调查了解粮食行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研发投入、产出情况。
(四)本调查项目的时间要求和调查频率。夏粮小麦、早稻、油菜籽和秋粮主要粮食品种和地区的季节性收购报表,采用五日报告制度;粮油价格监测,采用每周报告制度;各类企业商品粮油收支、最低收购价等国家政策性粮油收支、中央和地方各级储备收支、粮油加工业报表,采用每月报告制度;乡村居民户存粮情况,采用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4月30日调查;城乡居民粮油收支存报表,单位基础信息、粮食仓储、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粮食科技统计报表,采用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年末调查。必要时,根据粮油市场形势变化,调整监测频率和统计范围。
(五)本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法、组织方式和渠道。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通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调查、汇总上报和企业直报的组织方式,对辖区内各类粮油企业和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完成相关统计调查项目。即国有粮油企业采取全面统计报表;非国有粮油企业,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针对城乡居民户、以及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的粮食、食用油收支等情况采取抽样调查,城乡居民户调查结果仅供内部参考。
(六)本调查项目的调查结果提供使用范围。社会普遍关注的主要粮食品种的季节性收购、国家调控政策执行等情况,通过电视、政府网站、报刊杂志向社会发布。凡涉及内部参阅和确定的密级事项的统计调查内容仅向国务院领导、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 |
表名 |
报告 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
GL 01表 |
单位基础信息年报表 |
年报 |
各类涉粮机关、企事业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
16 |
GL 02表 |
粮油收购进度报表 |
五日报 |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个体工商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起报日开始后逢1、6、11、16、21、26日,电话报送 |
18 |
GL 03表 |
粮油价格监测报表 |
周报 |
国家粮食局选定的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直报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直报点 |
每周二,网络报送 |
19 |
GL 04表 |
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
月报 |
辖区内各类粮油企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月后7日前,网络报送 |
20 |
GL 05表 |
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
月报 |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
月后7日前,网络报送 |
21 |
GL 06表 |
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 |
年报 |
辖区内被抽查的粮食收储、加工和转化企业、城乡居民户、餐饮企业、单位食堂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次年3月底前,网络报送 |
22 |
GL DCB表 |
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 |
年报 |
辖区内被抽查的城乡居民户、餐饮企业、单位食堂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
次年3月底前,5月底前,网络报送 |
23 |
GL 07表 |
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 |
年报 |
辖区内各类粮油企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
24 |
GL 08表 |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年报表 |
年报 |
辖区内各类粮油企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
25 |
GL 09表 |
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
年报 |
各类涉粮机关、企事业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
27 |
GL 10表 |
粮油科技基本情况年报表 |
年报 |
粮油科研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
28 |
三、调查表式
(一)单位基础信息年报表
表 号:GL 01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10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有效期至:2016年11月
一、单位基本情况 |
|||
01单位名称: 02单位类型: 03组织结构代码:□□□□□□□□—□ 04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编码:□□_□□_□□ 05法定代表人姓名: 06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07地址: 08邮政编码:□□□□□□ 09单位性质: 10单位主要业务: 11企业类型: 12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13上级集团(公司)名称: 14下属企业个数: |
|||
二、加工转化企业基本情况 |
|||
15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16应急加工企业:省级□市级□县级□ 17放心粮油示范工程:中粮协□省级□市级□否□ 18主食加工中央厨房:有□无□ 19研发中心:国家级□省级□否□ 20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米面制主食品□速冻食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饲料□豆制品□其他□ |
|||
三、加工转化企业产能及经济技术指标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一)经济技术指标 工业总产值 产品销售收入 利税总额 利润总额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 (二)研究开发投入 当年研究开发投入 政府支持投入 当年专利获得数 发明专利 (三)设计生产能力 日处理稻谷 日处理小麦 日处理油料 日处理大豆 日处理油菜籽 日处理棉籽 日处理葵花籽 |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万元 万元 件 件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 21 22 23 24 25 — 26 27 28 29 — 30 31 32 33 34 35 36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日精炼油脂 日精炼豆油 日精炼菜籽油 日精炼棕榈油 日灌装小包装油脂 日加工玉米 日处理杂粮及薯类 日产粮食食品 日产馒头 日产挂面 日产米制品 日产速冻米面制主食 (四)年产粮油机械制造 大米加工主机 小麦粉加工主机 油脂加工主机 饲料加工主机 仓储设备 通用设备 (五)能源消耗 电 水 标准煤 溶剂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台(套) 台 台 台 台 台 套 — 千瓦时 吨 吨 千克 |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 56 57 58 59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涉粮机关、企事业单位。
2.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2月底前,通过网络报送。
3.企业单位名称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4.单位类型分为:国家粮食局、省级粮食局、市级粮食局、县级粮食局、各级粮食局下属单位、集团、企业。
5.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资非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及外商企业、个体工商户。
6.单位主要业务分为:粮食经营、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经营、质检、粮油科研、行政管理。
7.企业类型分为:粮油收储企业、小麦粉加工企业、大米加工企业、玉米加工企业、杂粮及薯类加工企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养殖企业、食品及副食酿造企业、酒精企业、制酒企业、淀粉企业、粮油机械制造企业、粮油批发市场。
8.企业隶属于上级集团(公司)或被控股的,请注明上级集团(公司)名称。
9.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或分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单独填报;未登记注册的,由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统一填报。
10.数值均保留一位小数。
(二)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
表 号:GL 02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10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2016年11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期从生产者购进 |
收购价格 (中等质量标准) |
|||
国有粮食企业收购 |
|||||||
国家临时存储收购 |
最低收购价收购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油菜籽 小麦 其中:白麦 红麦 混合麦 早籼稻 中晚籼稻 粳稻 玉米 大豆 |
吨,元/吨 万吨,元/公斤 万吨,元/公斤 万吨,元/公斤 万吨,元/公斤 万吨,元/公斤 万吨,元/公斤 万吨,元/公斤 万吨,元/公斤 万吨,元/公斤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小麦收购进度由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等11省(区)填报;
油菜籽收购进度由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2省(市)填报;
早籼稻收购进度由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8省(区)填报;
中晚籼稻收购进度由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3省(市)填报;
粳稻收购进度由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等6省填报;
玉米收购进度由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13省(区)填报;
大豆收购进度由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河南、四川等7省(区)填报。
2.价格统计:收购价格指旺季收购期间辖区内主产地农民出售的新产粮油的价格区间。
3.统计范围: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个体工商户。
4.计算方法:收购进度仅统计当年新产粮油在收购旺季开始以来的本企业直接从生产者购进的粮油数量,包括企业自营收购和代其他企业收购。其中:油菜籽按实际油菜籽和菜籽油折籽之和计算。
5.报送时间和方式:起报日期开始后逢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电话报送。
6.起报日期:油菜籽、小麦(白麦、红麦、混合麦)6月1日;早籼稻7月21日;中晚籼稻9月21日;粳稻、玉米、大豆11月1日。
(三)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
表 号:GL 03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10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2016年11月
指标名称 |
计量标准和单位 |
代码 |
价格水平 |
甲 |
乙 |
丙 |
1 |
一、粮食 (一)原粮 1.小麦:白麦 红麦 混合麦 2.稻谷:普通早籼稻谷 普通中籼稻谷 普通晚籼稻谷 优质早籼稻谷 优质中籼稻谷 优质晚籼稻谷 粳稻 3.玉米 4.大豆:国产大豆 进口大豆 (二)成品粮 1.小麦粉 2.大米:早籼米 中籼米 晚籼米 粳米 二、食用油及油料 油菜籽 菜籽油 花生油 豆油 转基因豆油 豆饼和豆粕 菜饼和菜粕 |
— — 中等,元/公斤 中等,元/公斤 中等,元/公斤 中等,元/公斤 中等,元/公斤 中等,元/公斤 中等,元/公斤 中等,元/公斤 中等,元/公斤 中等,元/公斤 中等,元/公斤 中等,元/公斤 中等,元/公斤 — 特二粉,元/公斤 标三,元/公斤 标三,元/公斤 标三,元/公斤 标三,元/公斤 — 二等,元/公斤 二等,元/公斤 二等,元/公斤 二等,元/公斤 二等,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
—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 14 15 16 17 18 — 19 20 21 22 23 24 25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国家粮食局选定的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直报点。
2.报送时间和方式:每周一为价格采集时间,周二网络报送;在市场粮价出现异常波动时实行日报。
3.各监测点严格按照规定的粮食品种和价格类型上报。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根据自行建立的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点采集的价格经综合平均后报送。
5.代码01~12、19报送收购和出库价格;代码24~25报送出厂价格;代码13~18、20~23报送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
(四)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表 号:GL 04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10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月 有效期至:2016年11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期初库存 二、收入合计 从生产者购进 省外 从企业购进 省外 储备粮油转入 进口 加工成品收回 其他收入 三、支出合计 销售 省外 转作储备粮油 出口 加工原料付出 转化用粮油 饲料用粮油 工业用粮油 制酒 酒精 淀粉 食品及副食酿造业 其他支出 四、期末库存 |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01 —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粮油企业。
2.报送时间和方式:月后7日前,网络报送。
3.填报品种:(1)谷物:小麦、小麦粉、普通小麦粉、特制一等粉、特制二等粉、专用小麦粉、全麦粉、营养强化粉、面包专用粉、饺子专用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优质大米、玉米、玉米面、高粱、大麦、谷子、其他谷物;(2)豆类:大豆、豆饼豆粕、其他豆类;(3)薯类:马铃薯折粮、其他薯类折粮;(4)油脂油料:菜籽油、油菜籽、花生油、花生果、大豆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葵花籽、油茶籽油、芝麻油、芝麻、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其他油料;(5)加工转化产品:外购国内原油精炼、外购国内成品油分装、外购进口油脂精炼分装、玉米加工产品、淀粉及加工品(淀粉、淀粉糖、氨基酸)、酒精及加工品(食用酒精、燃料乙醇)、玉米加工副产品、DDGS饲料、杂粮加工品、薯类加工品、粮食食品(馒头、挂面、米制品、速冻米面制主食)。
4.数值均保留一位小数。
(五)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表 号:GL 05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10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月 有效期至:2016年11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期初库存 二、本期收入 从生产者购进 省外 从企业购进 省外 商品粮油转入 进口 其他收入 三、本期支出 销售 省外 转作商品粮油 出口 其他支出 四、期末库存 重度不宜存 2011年及以前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 小包装 储备规模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2.报送时间和方式:月后7日前,网络报送。
3.填报品种:
(1)谷物:小麦、小麦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玉米面、高粱、大麦、谷子、其他谷物;
(2)豆类:大豆、豆饼豆粕、其他豆类;
(3)薯类:马铃薯折粮、其他薯类折粮;
(4)油脂油料:菜籽油、油菜籽、花生油、花生果、大豆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葵花籽、油茶籽油、芝麻油、芝麻、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其他油料。
4.数值均保留一位小数。
(六)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
表 号:GL 06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10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有效期至:2016年11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供给 期初社会库存 企业库存 乡村居民户存粮 城镇居民户存粮 商品量 省外购进 二、需求 总消费 乡村人口口粮(油) 城镇人口口粮(油) 饲料用粮(油) 工业用粮(油) 酒精 制酒 淀粉 食品及副食酿造 种子用粮(油) 销往省外 榨油付出 损失损耗 期末社会库存 企业库存 乡村居民户存粮 城镇居民户存粮 |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 01 02 03 04 05 06 —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3月底前,网络报送。
2.填报品种:小麦、小麦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其他谷物;大豆、豆饼豆粕、其他豆类;马铃薯折粮、其他薯类折粮;菜籽油、油菜籽、花生油、花生果、大豆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葵花籽、油茶籽油、芝麻油、芝麻、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其他油料。
3.数据均保留一位小数。
(七)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
表 号:GL DCB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10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有效期至:2016年11月
家庭基本情况 |
|||
01户主姓名 02家庭人口 其中常住人口 03住址: 县(区、旗) 乡(镇、街道) 村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期初库存 二、收入合计 产量 购买量 其他收入 三、支出合计 家庭消费 口粮(油) 外购熟食品消费 在外餐饮 饲料 种子 销售 其他支出 四、期末库存 |
公斤 — 公斤 公斤 公斤 —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
04 — 05 06 07 —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报送时间:次年3月底前。乡村居民户存粮调查时点为4月30日,报送时间为5月底前,只需报第05、14、16三个指标。
2.填报品种:
(1)粮食:小麦、小麦粉、面条、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玉米面、大豆、其他。
(2)油脂和油料填报品种:菜籽油、花生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油茶籽油、调和油、其他油;油菜籽、花生果、葵花籽、其他油料。
(八)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
表 号:GL07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10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有效期至:2016年11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库区面积 二、完好仓容 低温准低温仓容 平房仓 建成15年以内 浅圆仓 建成15年以内 立筒仓 建成15年以内 楼房仓 建成15年以内 其它仓型 建成15年以内 三、简易仓容 四、“危仓老库” 需维修仓容 需重建仓容 五、主要附属设施 罩棚 储粮罩棚 地坪 六、油罐 油罐个数 油罐罐容 七、储粮技术应用 应用环流熏蒸技术仓容 应用粮情测控系统仓容 应用机械通风仓容 应用谷物冷却技术仓容 应用气调储粮技术仓容 |
平方米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 平方米 吨 平方米 — 个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 15 16 — 17 18 19 — 20 21 — 22 23 24 25 26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粮油企业。
2.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九)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年报表
表 号:GL 08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10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有效期至:2016年11月
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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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项目类别 02 项目名称 03 项目单位性质 04 建设性质 05 项目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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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二、建设规模及年度完成规模 (一)粮食仓容 成品粮应急储备仓 平房仓 立筒仓 钢板筒仓 浅圆仓 其他仓型 (二)新建油罐 (三)维修改造仓容 大修仓容 (四)维修改造油罐 (五)粮食专用码头 泊位个数 吞吐能力 (六)铁路专用线 有效长度 (七)罩棚 铁路罩棚 储粮罩棚 (八)地坪 (九)机械设备 保粮设备 烘干设备 烘干能力 进出仓设备 地中衡 运输设备 散粮汽车 散粮火车皮 散粮船舶 检化验设备 (十)办公、业务用房 (十一)农户科学储粮仓 (十二)信息系统 电子政务系统 粮情预警系统 仓储信息系统 三、项目总投资、上年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完成投资 (一)按构成分 建筑安装工程 设备工器具购置 其他费用 (二)按投资来源分 财政性资金 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 银行贷款 利用外资 企业自有资金 退城进郊置换资金 其他投资 |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个 吨 米 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台(套) 台(套) 台(套) 吨/小时 台(套) 台(套) — 辆 节 艘 台(套) 平方米 万套 套 套 套 套 万元 — 万元 万元 万元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 42 43 44 —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填报单位除中央企业外,其他企业(包括外资企业、跨地区的地方企业)的项目原则上按属地化填报。由两家以上企业合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由股权最大的企业填报。
2.项目类别请按照该项目在履行立项审批(含核准、备案)程序时确定的项目名称分类填报。没有名称或批复名称不明确的按主要建设内容判断归类。例如,某项目建设内容有新建平房仓、立筒仓、油罐、批发市场、铁路专用线以及检测中心、信息中心等,如其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后主管部门批复(备案)的项目名称为“×××粮食物流中心”项目,则该项目类别应填入“粮食物流设施项目”一栏,如其批复(备案)的项目名称为“×××储备粮库项目”,则应填入“粮油储备库项目”一栏。
3.投资情况中,按投资用途分的投资合计数与按投资来源分的投资合计数应一致。
4.填报单位有2个及以上项目时,一个项目填写一张基础报表。
5.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6.项目类别分为: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危仓老库修复项目、粮食检验监测项目、农户科学储粮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其他项目。
7.项目单位性质分为:国有及国有控股、民营、外资。
8.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建。
9.项目进展分为:前期项目、在建项目、竣工项目、年度新开工项目。
(十)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表 号:GL 09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地、州、盟)县(市、区、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10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有效期至:2016年11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从业人员总数 女 少数民族 中共党员 在岗职工 长期职工 临时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 二、按学历划分:研究生 大学本科 大学专科 中专 高中及以下 三、按年龄划分:35岁及以下 36岁至45岁 46岁至54岁 55岁及以上 四、人员类别 公务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职称 正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及以下职称 工人 技术工人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五、举办培训 办班次数 培训人数 六、职工参加本单位及外单位培训人次 |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 次 人 次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 33 34 35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十一)粮油科技基本情况年报表
表 号:GL 10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10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有效期至:2016年11月
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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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项目名称 02 项目编号 03项目负责人 04 项目类别 05项目技术领域 06 项目批复部门及来源 07 起止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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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二、投资基本情况 (一)国家财政总预算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基金委 国家粮食局 其他部门 (二)当年国家财政拨款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基金委 国家粮食局 其他部门 (三)地方财政拨款 (四)单位自筹/接受委托 (五)其他 三、科研成果基本情况 (一)基础类成果 专利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论文 SCI收录 EI收录 ISTP收录 其他 标准 制定 修订 著作 获奖 国家级 省级 (二)应用类成果 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 |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 项 项 项 篇 篇 篇 篇 篇 — 项 项 部 — 项 项 — 个 个 个 |
—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 —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 36 37 38 — 39 40 — 41 42 43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粮油科研单位。
2.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四、主要指标解释
1.单位基础信息部分
(1)组织机构代码:指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给出的代码。
(2)产业化龙头企业:指国家有关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正式发文认定的农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最高级别认定填报即可。
(3)应急加工企业:指县级及以上政府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或灾害而正式发文指定的保障成品粮应急加工供应的粮油加工业企业;以最高级别认定填报即可。
(4)放心粮油示范工程企业:指市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粮食行业协会正式发文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工程企业。
(5)政府早餐工程企业:指列入各级政府早餐示范工程,被指定为示范企业的主食品加工企业。
(6)主食加工中央厨房:指专门为配送各连锁店(网点)、食堂而进行生产加工主食的生产场所。
(7)研发中心:指从事本企业粮油产品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机构。
(8)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指由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QS)许可证。
(9)工业总产值:指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包括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期末差额价值。
(10)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根据企业财务“损益表”中的数字填列。
(11)利税总额:指企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本年应交增值税、利润总额之和。
(12)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大成果,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盈亏相抵后的利润总额。根据企业财务“损益表”中的数字填列。
(13)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指报表统计年度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活动。
(14)设计生产能力指企业设计日处理原料能力,其中:稻谷加工企业为日处理稻谷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小麦加工企业为日处理小麦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按油料处理能力和精炼能力分别填报,其中日处理大豆能力、日处理油菜籽能力、日精炼大豆油能力、日精炼菜籽油能力是指只能加工大豆、油菜籽和精炼大豆油、菜籽油专用生产能力。日精炼能力指对原油(又称毛油)进行加工,能够生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四级以上(含四级)食用植物油的能力;其中日灌装小包装油脂指用于生产小包装油脂[20升以下(含20升)]的灌装能力。油料处理能力和精炼能力及灌装能力均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玉米加工企业为日处理玉米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杂粮加工企业为日处理杂粮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馒头生产企业为日处理小麦粉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挂面生产企业为日加工挂面成品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米制品生产企业为日加工成品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速冻米面主食生产企业为日加工成品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
(15)除玉米加工业的年生产能力按照日处理原料能力×300天计算外,其他各粮油加工行业按日处理原料能力×250天计算。
(16)能源消耗指只用于加工生产部分的车间、厂房的用水、用电、折合标准煤以及溶剂的使用量,应剔除生活用水、用电的能源相应消耗量。溶剂消耗只针对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
2.粮食流通报表部分
(1)从生产者购进:即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出口、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其中购自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之外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
企业从农村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取得收购资格许可的个体工商户和粮食经纪人购进的粮食,企业收回的因灾借粮,企业自产自销(或自用)的粮食,视同从生产者购进。
(2)国家临时存储收购:指根据国家收购计划,由指定的执行国家收购政策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挂牌价格从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的粮食数量。
(3)最低收购价收购:指由政府指定的地区、按照政府制定的最低收购价从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的粮食数量。
(4)从企业购进:指除购自生产者以外的其他粮食收储、加工企业或饲料、深加工等转化用粮企业用于转卖的粮油商品数量。其中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购进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
从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个体工商户和粮食经纪人购进的粮油商品数量,视同从企业购进。
(5)销售:指企业通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让渡粮食的所有权,并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销售行为成立的,无论粮食实物是否发生转移,销售货款是否回笼,企业都要及时做销售账务处理。
企业借给受灾居民的粮食,视同销售。
(6)进口:指直接从国外、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企业进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7)出口:指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或委托代理企业出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8)库存:指存放在仓库、货场、转运站等地的粮油实际数量。粮油库存一律由所有权方统计。
(9)储备规模:有关部门下达的且已经落实的储备规模数量,包括实际库存数量和销售及轮出后尚未补充的数量。
(10)储备粮转入:指根据计划文件将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转作商品粮,以及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轮换时轮作商品粮的数量。
(11)转作储备粮:指根据计划文件,将商品粮转作中央或地方储备粮,以及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轮换时轮入的商品粮数量。
(12)加工成品收回:指加工实际收回的粮油成品。
(13)加工原料付出:指加工实际耗用的粮食(包括榨油用的大豆)、油脂、油料。
(14)转化用粮(油):指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在生产中消耗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15)饲料用粮(油):指饲料企业加工生产饲料所用的粮食、养殖企业和农户直接喂养禽畜等所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之和。
(16)工业用粮(油):指工业、手工业、食品及副食酿造业用作原料或辅助材料所消费的粮食(食用油)。
(17)其他收入和支出:指不属于报表中所列各项具体粮油收支指标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如损失、损耗、溢余、加工折差等。
(18)重度不宜存:指小麦、稻谷、玉米储存品质严重下降。具体标准参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定》。
(19)商品量:指粮食、油料生产者生产并出售的粮食、油料数量。
(20)社会粮食、食用油消费量:指用于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21)城镇人口口粮(油):指居住在城镇、工矿区的人口直接食用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22)乡村人口口粮(油):指居住在乡村的人口直接食用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23)种子用粮(油):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食(油料)种子数量。
(24)榨油付出:指加工实际耗用的油料。
(25)社会粮食、食用油库存:指粮油经营企业的商品粮油库存、各级政府储备粮油库存、转化企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库存、城乡居民户家庭存储粮、油之和。
(26)收购价格:指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购买粮油的价格。
(27)进库(厂)价格:指企业购进粮油原料时的入库粮油价格,包括支付给卖方的全部粮油货款费用。
(28)出库(厂)价格:指企业销售出库的粮油价格,不包含车板费用。
(29)批发价格:指在粮食批发市场进场交易的粮油商品成交价格。
(30)零售价格:指在粮店、超市、零售商店等商业网点销售的粮油商品价格。
3.仓储设施报表部分
(1)库区面积:此处所说库区是指企业自有或通过租赁等方式用于粮食收购、整理、储存等作业,有一定封闭措施,相对独立的粮油储存区域(企业为管理方便而人为地将连成一片的粮油储存区域划分为几个管理区的,不能作为独立的库区进行统计)。填写统计时点企业各库区仓储业务实际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仓房、地坪、办公、检验等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
(2)完好仓容: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仓房的设计仓容,即能够安全储粮的仓房的设计储存粮食能力。无法取得设计仓容的,按以下方法计算:
散装平房仓仓容=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密度×93%。
包装平房仓仓容=建筑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密度×70%。
筒状粮仓仓容计=[3.14×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密度。
粮食密度统一按750kg/m3。
(3)平房仓: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单层房式建筑物。
(4)浅圆仓: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仓内直径一般在20米以上,仓壁高度与粮仓直径之比小于1.5的筒式建筑物。
(5)立筒仓:指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除浅圆仓之外的筒式建筑物。
(6)楼房仓:建筑与楼房相似的多层粮仓。
(7)低温仓房:指具有特殊隔热密闭措施,配备了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或其他制冷设备等),能够实现低温储粮的仓房。低温储粮指粮堆平均温度常年保持在15℃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高于20℃的储藏方式。
(8)准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或其他制冷设备等)能够实现准低温储粮的仓房。准低温储粮指粮堆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20℃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高于25℃的储藏方式。
(9)其他仓型:指除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楼房仓以外的其他仓房类型。
(10)建成年限:以仓房完成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到统计时点的仓房建成时间。
(11)简易仓容:填写简易仓的仓房容量。简易仓指封闭式的,安全储存粮食时间不超过1年的简单建筑物,包括钢化玻璃仓、PVC仓等。
(12)“危仓老库”:危仓老库仓容包括需维修仓房和需重建仓房的仓容之和。
(13)需维修仓容:填写需要维修的仓房容量。需维修仓房指未到使用年限(或已超过使用年限但经鉴定主体结构仍可使用),符合《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LS/T8004-2009)维修基本要求,需要进行仓房结构,或三分之一以上墙体、屋面、地面、门窗等维修,以保证储粮安全的仓房容量。
(14)需重建仓容:指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年限或结构出现损坏,已经不能安全储粮且没有维修价值的仓房容量。
(15)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的棚状建筑物。包括铁路罩棚、货场罩棚、机械罩棚等。
(16)储粮罩棚:指专门用于粮食储藏,配备有简易的测温、通风等设施,满足临时安全收储粮食的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的半封闭或钢结构建筑物。
(17)地坪:指企业储粮区内已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的场地。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混凝土硬化地面等。
(18)油罐个数:填写油罐数量。
(19)油罐罐容:填写企业拥有的单罐罐容1吨以上的油罐罐容之和。单罐容量按照设计容量或标定容量计算。如未进行标定或设计容量不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圆柱体立式油罐容量(吨)=油罐底面积(m2)×油罐柱高(m)×0.9×0.9。
卧式油罐、油槽、地下油罐等异型油罐,可按照安全储存的最大容量填写。
(20)应用环流熏蒸技术仓容:填写装备了符合《磷化氢环流熏蒸装备》(GB/T17913)要求设备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21)应用粮情测控系统仓容:填写装备了符合《粮情测控》(LS/T1203)要求设备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22)应用机械通风仓容:填写装备了符合《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LS/T 1202)要求设备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23)应用谷物冷却技术仓容:填写应用谷物冷却系统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24)应用气调储粮技术仓容:填写装备了符合《二氧化碳气调储粮技术规程》(LS/T 1213-2008)要求设备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4.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报表部分
(1)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指在粮食流通中处于基础地位,发挥公共服务性作用的粮食收购、储存、中转、销售、检测和信息处理等设施和设备,主要包括粮食仓房、油罐、现代物流、检验监测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不含粮油加工设施。
(2)项目类别:指按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的项目名称的所属类别。
(3)项目名称:指项目办理立项审批(备案、核准)手续时使用的名称,如无具体项目名称,可填写建设单位名称。
(4)建设规模:指项目批准(备案、核准)各类设施的设计总规模。
(5)年度完成规模:指各类设施在统计年度内竣工验收后新增加的设计能力,其中维修改造仓容(油罐)为年度内完成的维修改造仓容(罐容)量。
(6)成品粮应急储备仓:指专用于存储成品粮并装备相关输送、码垛等机械设备的低温或准低温仓房。
(7)钢板筒仓:指储存粮食散料的钢结构直立容器,平面以圆形为主。主要形式有焊接钢板、螺旋卷边钢板、螺栓装配波纹钢板、螺栓装配肋形钢板、螺栓装配肋形双壁及装配钢结构框架式等。
(8)大修仓容:指进行大面积防水或防潮、结构、地面、墙体、门窗等维修的仓容。
(9)保粮设备:指通风、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等设备。
(10)进出仓设备:指粮食进出仓使用的输送、清理设备。
(11)建筑安装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和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12)设备工器具购置:指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固定资产的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
(13)其他费用:指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以外的投资额。
(14)中央财政:指中央财政中有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更新改造拨款投资,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15)地方财政:指地方财政中有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更新改造拨款投资,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16)银行贷款:指报告期内向银行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借款。
(17)利用外资:指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外资金(折合成人民币),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18)其他投资: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19)上年累计完成投资:指项目自开始建设至统计年度开始时点前一天累计完成的投资额。
(20)本年度完成投资:指项目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21)粮油仓储设施项目:指以建设平房仓等粮食储备、收纳仓容为主的项目,收发和储存散装食用植物油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含成品粮储备库)以及储粮罩棚、烘干设施等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退城进郊”异地重建的项目。
(22)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包括筒仓、浅圆仓、砖圆仓等粮食仓房和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输送栈桥、铁路罩棚、地坪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运输工具等设备购置项目。
(23)危仓老库修复项目:指对具有维修价值的“危仓老库”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包括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包括维修改造油罐)。
(24)粮食检验监测项目:指配置粮食常规质量类、储存品质类、内在品质类、卫生类先进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的项目。
(25)其他项目:指粮油仓储设施、粮食现代物流、危仓老库修复项目、粮食检验监测项目、农户科学储粮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未包含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军粮供应建设,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应急成品粮油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建设、改造及快速中转设施设备配套项目。
(26)前期项目:指在统计年度截止时点已纳入省级专项规划,并已完成立项或核准手续及初步设计,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方面手续齐全,地方配套和企业自筹资金已经基本落实,但未开工形成实物工程量的项目。
(27)竣工项目:指在统计年度截止时点已按有关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项目。
(28)本年度新开工项目:统计年度内竣工和在建项目中,在统计年度内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5.从业人员报表部分
(1)从业人员:指报告期的最后一天,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其中,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为长期职工;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如临时招用的清洁工、司炉工等。
(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指具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包括各级经理人以及具体从事规划计划、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生产管理、法律事务、质量安全环保、行政管理等业务工作的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指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5)技术工人: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工艺和技术,能够独立使用工具、设备进行操作或生产加工的熟练工人。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6)其他从业人员: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领取补贴的人员(指主要由街道、里弄临时安排到单位劳动锻炼的待业青年和犯了错误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人员)、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不包括领取报酬的在校学生;使用外单位离岗职工。
(7)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有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其中,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结业证书的,不作为学历依据。
6.粮油科技统计报表部分
(1)项目名称: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项目的名称。
(2)项目编号:按照国家、部分或省市给予的项目编号进行填写,本单位立项项目按照年度、A、001顺序编号,例如:本单位编号第一的项目为“2012A001”
(3)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牵头人和管理者。
(4)项目类别:包括:01.支撑计划、02.公益专项、03.863项目、04.973项目、05.农转项目、06.国际合作专项、0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08.院所开发专项、0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10.地方科技项目、11单位自主开发、12横向委托研究、13其他。
(5)项目技术领域:项目技术领域包括:1.储藏领域2.加工领域3.粮食物流领域4.检测及质量安全领域5.粮食宏观调控及信息化领域
(6)项目批复部门及来源:包括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基金委、农业部、地方财政、其他。
(7)起止年限:起始时间指课题正式下达任务或签订合同的时间。如果这两个时间不一致,则填写签订合同的时间。结题时间指课题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时间。如果课题至年底仍在继续进行,则填写预计结题时间。
(8)国家财政总预算:指本课题立项时,在项目合同书上或课题计划上所确定的国拨资金总额。
(9)当年国家财政拨款:指统计年度国拨资金数额。
(10)地方财政拨款:地方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质经费,地方立项项目也填写此项。
(11)单位自筹/接受委托: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自行筹措的资金或者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科研工作的科研投入费用。
(12)专利:指年度由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向调查单位授予专利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3)论文: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指当年论文被SCI期刊收录的篇数。EI(工程索引)期刊收录:指当年论文被EI期刊收录的篇数。ISTP(科技会议索引目录)收录:指当年论文被ISTP收录的篇数。
(14)标准: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15)著作:指经过正式出版部门编印出版的科技专著、大专院校教科书、科普著作。只统计本单位科技人员为第一作者的著作。同一书名计为一种著作,与书的发行量无关。
(16)获奖: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情况。
(17)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本报表中的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利润等指标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本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8)新技术: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新的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或者在原有技术上的改进与革新。
(19)新工艺:工艺是劳动者利用生产工具对各种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增值加工或处理,最终使之成为制成品的方法与过程。新工艺就是新的方法或程序。
五、附 录
(一)粮油商品目录
行业代码 |
类别名称 |
行业代码 |
类别名称 |
小麦 |
菜籽油 |
||
小麦粉 |
油菜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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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谷 |
花生油 |
||
早籼稻 |
花生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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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籼稻 |
大豆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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粳稻 |
棉籽油 |
||
大米 |
棕榈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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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籼米 |
葵花油 |
||
中晚籼米 |
葵花籽 |
||
粳米 |
油茶籽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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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
芝麻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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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面 |
芝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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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 |
玉米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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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麦 |
米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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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子 |
调和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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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谷物 |
其他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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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
其他油料 |
||
豆饼豆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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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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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折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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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薯类折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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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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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转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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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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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目录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和粮油行业实际情况确定。
小麦:指实际小麦。
小麦粉:指实际小麦粉。
特制一等粉、特制二等粉指按照GB1355—86《小麦粉》标准等级划分的小麦粉;专用小麦粉指按照SB/T10136~10145—93或企业标准,专门用于制作某种食品的小麦粉,包含:面包专用粉、饺子专用粉等。各种营养强化粉按照GB21122—2007标准执行。
早籼稻:指实际早籼稻。
中晚籼稻:指实际中籼稻和晚籼稻之和。
粳稻:指实际粳稻(包括糯稻)。
早籼米:指实际早籼米。
中晚籼米:指实际中籼米和实际晚籼米之和。
粳米:指实际粳米(包括糯米)。
玉米:指实际玉米。
玉米面:指玉米渣、玉米面之和。
其他谷物:不属于小麦、稻谷、玉米、高粱、大麦、谷子的其他谷物品种之和。
大豆:指实际大豆(包括黄豆、青豆、黑豆)
豆饼豆粕:指实际豆饼、实际豆面、实际豆粕之和。
其他豆类:不属于大豆的其他豆类品种之和。
马铃薯折粮:指实际马铃薯按5:1折粮的数量。
其他薯类折粮:不属于马铃薯的其他薯类按5:1折粮的数量。
菜籽油:指实际菜籽油。
油菜籽:指实际油菜籽。
花生油:指实际花生油
花生果:指实际花生果(带壳)和花生仁折花生果之和。
豆油:指实际豆油。
棉籽油:指以棉花籽榨的油及棉花籽折油之和。
棕榈油:指实际棕榈油。
葵花油:指实际葵花油。
葵花籽:指实际葵花籽(带壳)和葵花仁折葵花籽之和。
油茶籽油:指实际油茶籽油。
芝麻油:指实际芝麻油。
芝麻:指实际芝麻。
玉米油:指实际玉米油。
米糠油:指实际米糠油。
调和油:将两种以上经精炼的油脂(香味油除外)按比例调配制成的食用油。
其他油:指不属于以上品种的其他食用油之和。
其他油料:指不属于以上品种的其他食用油料之和。
粮油品种折率: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制定。
外购国内原油精炼:原油含毛油和四级油。指油脂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油作为原料精炼生产高等级食用油的数量。
外购国内成品油分装:指企业在国内采购成品油作为原料,不经过精炼加工,直接在本企业分装销售或作为原料调配成调和油的产品数量。
外购进口油脂精炼、分装:指企业进口国外毛油作原料,精炼生产高等级食用油或直接分装销售毛油的数量和直接进口国外食用植物油进行分装的数量。
玉米加工产品:分为淀粉及加工品、酒精及加工品、玉米粉等;其中:淀粉及加工品一是淀粉,包含食用淀粉(按照GB/T8885—2008标准执行)、工业淀粉(按照GB 12309—90标准执行)、药用淀粉、变性淀粉等;二是淀粉糖,包括葡萄糖(浆)、麦芽糖(浆)、糊精、饴糖、高果葡糖浆、啤酒用糖浆、功能性低聚糖(低聚果糖[按照GB/T23528-2009标准执行]、低聚木糖[按照GB/T23747-2009标准执行]、低聚异麦芽糖[按照GB/T20881-2007标准执行]);三是多元醇,包括山梨糖醇、木糖醇、麦芽糖醇、甘露糖醇、低聚异麦芽糖醇、乙二醇、环氧乙烷、丙二醇等;四是发酵制品,包括味精、氨基酸(饲料用赖氨酸)、柠檬酸(按照GB1987-2007标准执行)等;酒精及加工品:包括食用酒精(按照GB/T10343—2008标准执行)、工业酒精(GB/T394.1—2008标准执行)、医用酒精和燃料乙醇等。玉米粉按照GB/T10463-2008标准执行。
粮食食品:指以主粮为原料制成的城乡居民必须食用的食品。馒头:指以小麦粉和水为原料,以酵母菌为主要发酵剂蒸制成的产品。包括主食馒头、花式馒头、花卷、包子等。米制品包括方便米饭、方便米粥等。方便米饭:指脱水干燥型、半干型、冷冻型、罐头型方便、保鲜米饭及快餐盒饭。方便米粥:指用物理、化学的方法对大米(含杂粮等添加物质)加水进行预处理,把经处理熟化后,仍呈米粒形状的这种食品封装入容器内,使之可以直接食用的方便食品。速冻米面主食:指以大米或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以肉类、蔬菜等为辅料,经加工制成各类烹制或未烹制的主食品后,立即采用速冻工艺制成的,并可以在冻结条件下运输储存及销售的各类主食品,包括速冻包子、速冻饺子、速冻馒头、花卷、春卷、速冻汤圆等。
(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抽样调查方案
一、目的
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全国及各地区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状况统计数据,为各级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国家粮食和食用油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二、调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与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城乡居民户、粮油企业。
三、调查内容
粮食、食用油脂油料等主要粮油品种的产量、消费量及库存量。
四、调查方法
(一)乡村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多阶段抽样方法。
按照抽样比例确定全省(区、市)乡村居民户样本数量,通过县抽乡、乡抽村、村抽户三个阶段,确定被调查户。
(二)城镇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简单随机抽样或多阶段抽样方法。
按照抽样比例确定全省(区、市)城镇居民户样本数量,对规模较大的市,采取由市抽街道(社区)、街道抽居民户二个阶段抽样方法,确定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户;对规模较小的市以及县城,可直接通过各街道抽取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户。
(三)国有粮油企业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统计报表全面调查方法。
(四)非国有粮油企业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统计报表全面调查与简单随机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
对纳入日常报表填报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油企业,通过统计报表进行全面调查。对其他非国有粮油企业,采取抽样调查方法。
(五)餐饮企业、单位食堂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六)省际间粮食和食用油及油料流向情况采取重点调查方法。
将本省粮油经营或转化数量较大的企业作为调查重点,同时参考当地铁道、交通等部门的粮食运输量。
五、调查数据生成
依据上述7个单项调查,对各指标分门别类进行汇总,生成结果表,即GL06表。
六、调查时间和频率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需调查每年开展一次。以年末为标准时点,调查年度数据。时期指标调查时间为1月1日~12月31日,时点指标调查时点为12月31日。属于时期调查消费指标可以选择一个季度进行调查,据此推算全年消费量。乡村居民户存粮调查以4月30日为标准时点。
附件3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我国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的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家粮食流通现状、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行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内粮食经济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粮油加工业统计、粮食仓储设施和基础建设投资统计、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部门和经营活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业务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养殖、饲料及食品酿造、酒精、淀粉等加工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粮油科研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五条 各地要不断适应粮食流通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粮食统计的科学性。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统计法》,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要求,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保证本级财政预算中的统计工作经费。各类粮食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有一位局领导分管统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施统计调查,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要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持证上岗。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组织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各类涉粮涉油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拟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各类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
第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粮食行政部门管理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章 统计业务
第十四条 各类粮食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本企业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 各类粮食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粮食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实行网络直报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指导。留存的各项统计报表,必须由统计人员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各项统计数据上报前要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据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完善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提高信息管理和应用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锻炼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资料包括各类用于统计处理的数据库、统计台账、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档等。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粮食企业要建立统计资料、统计台账档案,并及时更新。同时,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订正制度。统计资料的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统计资料的发布集中管理,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除公开公布的统计资料外,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发表统计数据,应报统计机构审核,对敏感统计资料,应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统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和统计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等,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有关粮食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各单位统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提供的报表资料如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密统计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加密设备安全传输或报送。
第二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未经规定程序报批备案的调查,不得组织实施。
统计调查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所需资料可利用已有资料整理、加工得到的,不得进行重复调查。凡通过非全面调查或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量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调查。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是否依据原始经营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按照期限规定保留粮食统计台账;
(三)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四)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向本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配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统计人员要参与统计制度执行和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对统计台账等进行经常性抽查。
第三十四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的领导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销晋升的职务;
(三)各类粮食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各类粮食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将统计报表报送国家粮食局。《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国家政策性粮食,以及其直属企业轮换经营的商品粮由公司总部统计汇总,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同时,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等大型中央企业要将本公司分地区粮食统计报表向国家粮食局报送。
第四十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凡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贷统还的用于中央储备轮换的商品粮,统一由承贷方中储粮直属企业负责汇总,报送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中储粮分支机构要将由其负责统计的相关报表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企业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行为,明确告知各类粮油企业,只有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粮食经营情况,按规定认真履行报送统计报表义务的企业,才能有资格参与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粮油收储和竞价拍卖,以及项目申请。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国家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印发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国粮调〔2012〕2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