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粮食局文件
周粮〔2016〕116号
转发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指导粮食企业建立粮食经营
台账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指导粮食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工作的通知(豫粮办〔201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30日
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文件
豫粮办〔2016〕105号
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指导粮食企业建立粮食经营
台账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省直属有关单位:
粮食企业是从事粮食购销、储存、加工或转化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也是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的基础报账单位。为及时掌握我省粮食企业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等情况,进一步提高粮食企业统计基础数据质量,切实做到“清在原始、准在基层”,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粮食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6〕58号)有关规定,我局进一步明确了《河南省粮食经营台账基本格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等转化用粮企业。
二、粮食经营台账要求
(一)在省局《河南省粮食经营台账基本格式》的基础上,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抓紧完善粮食经营台账格式并负责落实、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和转化用粮企业统一粮食经营统计台账。
(二)粮食经营企业应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凭证填制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如实记录,并据此填报统计制度规定的粮食统计报表,要确保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确保与业务、财务等账目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粮食经营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妥善保存粮食经营统计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统计工作时有权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企业的统计台账,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附件:河南省粮食经营台账基本格式
2016年8月22日
附 件
河南省粮食经营台账基本格式
品种: 计量单位:公斤
日期 |
凭证 |
业务摘要 |
来源或去向(省/县市名称) |
收入 |
支出 |
结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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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日 |
从生产者 购进 |
从企业购进 |
加工成品 收回 |
其他收入 |
销售 |
加工原料付出 |
其他 支出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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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品种为粮食、油脂、油料的具体实际品种,如小麦、面粉、花生油、油菜籽等;
2、“来源或去向”栏:省外的填省名、省内的填县(市)名;
3、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的台账中,从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购进和对国有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的,在“来源和去向”栏加注“国有”二字;
4、“加工成品收回”包括大米、面粉、食油等成品粮油,“加工原料付出”指粮油加工企业的原料付出或转化用粮企业的生产消耗;
5、如果粮油品质严重下降,达到了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定》重度不宜存标准,在业务摘要中说明“重度不宜存”;
6、地方储备粮油转作或轮换时轮作商品粮油的在业务摘要中说明“储备粮(油)转入”,将商品粮转作或轮换时轮入地方储备粮的在业务摘要中说明“转作储备粮(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