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系统省市县三级审批服务事项“三级十同”清单(1.2粮食收购资格变更)
来源: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 2019-09-10 08:56:3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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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 承诺时限
材料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资格变更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3、《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2006年6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修订)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核表;(二)资金证明;(三)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证明;(四)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证明。”
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
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许可证颁发后,审核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变更、延续等工作”
粮食收购资格变更 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 申请单位提交 不收费 7个工作日
粮食收购资格变更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已变更项目)复印件一份 申请单位提交




































责任编辑: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