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 2023-08-15 10:25:2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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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制度及《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8月14日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单位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 有明确的被告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 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接到投诉后,符合投诉范围的应受理,对不符合范围的投诉须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四、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五、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 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二) 立案:7日内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三)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2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反馈: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六、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20天内办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举报箱、电子信箱、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区七一路中段33号

举报电话:0394-8223633

 电子信箱:zhoukouzcfg@163.com。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我市各级粮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粮食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行政执法情况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市局和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自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通报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五)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六)行政检查情况;

(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八)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九)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二)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三)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对逾期不改及情节严重的,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时予以相应扣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