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 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来源: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 2023-01-18 15:39:4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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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 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中段33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拟订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对市级储备粮油和市级事权储备物资执行情况实施依法监管;建立健全粮食和物资储备违法违规责任追究机制,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指导开展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工作;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所具有的粮食储备领域执法权限。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主要包括: 1.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 3.法制审查; 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 5.决定处理意见; 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