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地方储备粮安全,提高地方储备粮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粮文〔2021〕1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制定周口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施细则的目的、地方储备粮术语定义、部门相关职责、管理应达到目标、承储企业的选定及应当遵守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明确了库区要求、仓房(油罐)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收购粮食质量标准、品种要求和水分杂质减量等作出了规定。
(三)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等有关要求。
(四)明确了适用范围、本细则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三、政策出台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更好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提高防范风险应急救助能力,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四、重要说明
(一)关于地方储备
周口市地方储备分为市级储备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储备,是政府为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存的粮食和食用油。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储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职责
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和省、市级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地方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三)承储单位注意事项
承储单位应当规范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建立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
(四)关于《细则》的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县(区)级储备粮仓储管理细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五)关于储存年限算法
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地方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地方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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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地方储备是粮食储备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为进一步聚焦粮食储备安全核心职能,加强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基于现有地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特点,制定专门规定十分必要。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全市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7年,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原省粮食局在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和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对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制定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参考。
二、制定依据
为推进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及《关于下达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验收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豫粮文〔2021〕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举措
(一)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增加了建立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统筹利用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源等内容。
(二)增加粮食储存有关规定。增加了国家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仓储技术等要求,修改了粮食经营者应当遵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等表述。
(三)加强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强化了对运输工具和容器的要求,增加了运输粮食发生虫害、霉变等情况处置,鼓励采取在途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等信息化手段要求。
(四)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修改完善了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中的职责。
(五)夯实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管理。增加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质量控制体系、检验能力、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
(六)细化对粮食质量安全扦样、检验的要求。增加了扦样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所扦样品负责及应当实施现场扦样情形等内容。
(七)压实监督管理责任。强化了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开展监督管理的方式、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2021年10月12日
关联文件:周粮【2021】133号+关于印发《周口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周口市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