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粮〔2020〕11号 关于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原粮供应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 2020-02-09 10:32:22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件


周粮〔2020〕11号



关于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原粮供应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积极有效应对新型肺炎疫情对人民群众日常必需品消费的影响,切实保障原粮供应、粮油产品生产供应和粮油质量安全,保供给、稳价格,按照《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六部门转发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粮文〔2019〕163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党中央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全国粮食应急保障体系作用的通知》(国粮电〔2020〕4号)精神,现就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原粮供应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监督检查范围

2019年、2020年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的承储企业和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的企业。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承储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政策性粮食出库,是否存在以疫情防控为借口或人为设置障碍拖延出库进度现象。

2、卖方实际承储库点是否利用疫情特殊时期,在政策性粮食交易细则规定的有关费用之外,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费用。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掺杂使假、拒绝买方验货、阻止竞买企业查看或查验标的粮食质量。是否严格执行粮食出库水杂增扣量标准。

3、收储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销售出库的粮食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出库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出库检验的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留存备检,报告有效期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特别是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严防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饲料加工环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陈粮出库未执行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承储企业及实际承储库点、买方企业政策性粮食统计账务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买卖双方是否按交易细则和合同约定及时交割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三、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原粮供应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能,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出库质量标准,督促企业认真履行购销合同,保证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2、坚持问题导向。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要分析研判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中易出现的难点、堵点和薄弱环节,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积极配合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出库中出现的问题。对违规索要出库费用、刁难阻碍粮食出库的行为,要严厉查处。

3、落实检查责任。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依法切实履行。各县市区粮食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克服目前疫情防控期间给工作带来的不利因素和畏惧心理,在做好自身防护避免感染的前提下,深入企业进行督导检查,防止检查活动“走过场”。对辖区内出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的要坚决严肃处理,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未主动及时查处的,一经发现,将按规定程序追究领导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4、畅通信息渠道。买卖双方所在地粮食部门要建立政策性粮食销售跨区域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做好信息互通、定期核对等具体措施,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请各县市区粮食部门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局执法监督科。

电话:8275089

邮箱:zhouliangjiandu@163.com




2020年2月9日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印发


责任编辑: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