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 2021-06-07 11:05:0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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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件


周粮〔2021〕64号


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和《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备案工作的通知》(豫粮办〔2021〕98号)精神,为规范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及时掌握本地粮食企业收购情况,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做好粮食收购备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周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二、备案程序

粮食收购企业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周口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一式两份),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完成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及时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告知企业。

三、备案时间

粮食收购企业在每年开始收购行为30日内办理备案,同一年度多次进行收购的不需重复备案。

四、备案方式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采取现场报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开展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优化管理服务。各县(市、区)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服务效能,帮助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备案要求。要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备案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事后监管。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落实备案要求和定期报告制度,依法对备案信息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附件:周口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2021年6月7日


附 件

编号:

周口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20XX年度)

企业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总人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性质

国有□ 外资□ 民营□ 其它:

收购粮食品种


库区面积(


有效仓容(吨)


有效罐容(吨)


收购地

(县级行政区域)

例:XX市XX县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公司承诺,备案信息真实有效。

填报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准予备案。

受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格一式两份,受理单位和备案企业各留存一份。

2.编号规则: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年份(后2位)+自然序号(3位),

如41012221001



责任编辑: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