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故事|意外死亡引纠纷 人民调解止争议
来源: 周口市司法局 时间: 2022-04-08 10:35:0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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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郸城县石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让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郸城县村民张某在为村民李某家粉刷墙壁时,使用的架子断裂,张某从架子上摔倒在楼梯间,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向石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张某家属认为张某在为李某家干活时发生意外,李某应当负责。李某则表示,粉刷墙壁活是承包给张某的,自己付钱给他,在施工过程中自己不存在过失问题,不应该负责,但出于人道主义愿意适度补偿。

调委会受理此纠纷后,调解员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简单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诉求,约见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当日,张某家属与李某准时到达调委会,调解员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回避事项以及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权力、义务,并表示调委会依法、公正调解,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经调解员查明了解,将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纳如下:张某家属要求李某一次性补偿张某家属13万元(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抚养费)。而李某以张某在施工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而导致意外事故,从而让自家新房不能正常使用,拒绝赔付13万元,但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拿出1万元作为补偿金。

鉴于调解时双方情绪过于激动,对补偿金额各持己见,调解员及时采取单个谈话的调解方式,耐心细致地劝导双方当事人,又迅速从纠纷中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释法析理。

调解员指出:本案当事人属于承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张某按照李某要求,自己提供工具(梯子),因此双方的关系是承揽关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己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选择没有建筑资质的民间建筑工,对承揽人的选用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死者张某来说,一是没有建筑资质证,二是施工前没有检查作业工具,三是施工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希望双方都要拿出诚恳的态度,合理合法的要求来协商此纠纷。在调解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的分析意见表示认可,愿意放下成见协商解决。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逐项测算,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依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给张某家属后,赔偿纠纷即告结束。调解员通过案件回访得知协议已如期履行,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取单个谈话的调解方式,释法说理,从法律层面让双方认识到在本次纠纷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循序渐进,最终双方各让一步,握手言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周口市司法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