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
来源: 粮食局 时间: 2016-11-25 11:31:4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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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粮〔2016〕132号

 

周口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

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豫粮文〔2016〕127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周政办〔2016〕101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增强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现就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保证“吃粮买得到”,确保在严重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为底线目标,加快构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络,全面完成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布局。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在年内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和粮食应急工作分级负责的要求,在国家统一指导协调下,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和成品粮供应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应急网络组织实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政府部门间协调与合作,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粮油加工、储运、供应网点布局。根据城市和县、乡村各类应急需要,以县(区)为中心,合理布设应急供应网点,搞好应急加工、储运、供应的有效对接,实现应急供应网点全覆盖。

(三)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引导和带动企业增加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提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保供能力和水平。

(四)市场运作,规范管理。应急网点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应灾时承担应急保供任务。要加强对应急网点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应急网点的考核、奖惩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有效正常运转。

(五)明确责任,及时响应。应急网点要与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当地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下,应急网点要及时响应,认真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的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确保各项应急供应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主要任务

紧贴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企业设施,加快构建以区域性成品粮应急配送中心为龙头,以县级以上城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为骨干,以覆盖街道和乡镇的城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为基础,粮食应急加工、储运、供应各环节协调配套的新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体系。

(一)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各县市区要在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覆盖范围,确保每个乡镇、街道(社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城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实现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面覆盖,辐射所有村和社区。对雨雪冰冻、洪涝等灾害易发地区,要重点搞好乡镇级应急供应网点布局和成品粮储备,确保在道路、电力中断情况下乡村受灾群众的粮食应急供应。具体应急供应网点数,由各县市区按照以上原则和确保本地应急供应的要求据实确定,完成应急供应网点布局,确保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事件等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为依托,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供应站,成品粮批发市场、放心粮油店、粮油平价店为重点,国家、省重点支持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升级的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重点加工企业,大中型超市,进一步完善设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应急功能。对于一些重点地区,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改造、新建一批粮食应急供应点,不足部分从多元主体经营的商场、超市、粮油经销店中择优选定。同时,各县市区可因地制宜,依托政府投资扶持建设的社区菜市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店、大众主食厨房等便民平台,增设应急粮食销售柜台,承担应急粮油供应任务。

(二)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物流配送中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心库、骨干军粮供应站、重点骨干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改造提升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建立储运、加工、配送一体化,加工企业、物流企业、销售网点系统对接,数据通讯格式和省、市级平台互联互通的应急配送示范企业,实现粮油应急配送全产业链的整合,提高应急配送中心业务的信息化、自动化水平,满足粮食应急配送需要。

(三)增强粮食应急加工能力。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合理确定应急加工企业数量。现有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不足的,要适当增加应急加工企业,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选择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时,应优先选择具备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和承担军粮加工等任务的企业,以更好地满足应急供应和质量安全的需要。要加强应急加工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可追溯制度,确保供应粮食质量安全。

(四)提高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能力。各县市区要根据应急供应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成品粮油储备,确保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达到当地15天的市场供应量。为指导各县市区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布局,省粮食局拟定了粮食应急网点参考标准(见附件2)。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选定标准和办法,确保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粮食局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各项工作。要根据省、市和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在工商、税收、交通、资金贷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同时,要充分利用好现有政策,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各县市区粮食局要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县市区政府下发的粮食应急预案,报市粮食局备案。《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测算表》(见附件1),粮食应急网点信息表(具体报送格式参见附件应急1、应急2、应急3、应急4、应急5、应急6、应急7、应急8、应急9、应急10)于2016年11月15号之前填写后报送市粮食局调控科邮箱。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配送中心、加工企业,由省粮食局颁发统一标牌,建立网点档案和数据库,随时掌握应急网点的动态,确保应急网点有效正常运行,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附件:1.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测算表

2.粮食应急网点参考标准

3.粮食应急网点信息表(应急1、应急2、应急3、应急4、应急5、应急6、应急7、应急8、应急9、应急10)

 

 

 

                      

2016年9月19日


 1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测算表

 

地区

人口数(万人)

乡镇级区划数(个)

其中

县、市城区

应急供应网点数(个)

乡镇数(个)

街道办事处数(个)

人口数(万人)

其中

乡镇数(个)

街道办事处数(个)

街道办事处的人口数(万人)

合计










扶沟










西华










商水










太康










鹿邑










郸城










淮阳










沈丘










项城










川汇










泛 区










东郊库










1440库








































 

注:1.所填报数字在统计年鉴中有的,必须按2015年统计年鉴数填报。

    2.应急供应网点数,由各地按文件所述原则自行测算填报。


 2

粮食应急网点参考标准

(一)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1.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批零为主,日常经营运转正常、发展良好。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和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3.营业场所应位于交通便利的位置,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4.营业面积和仓储能力能满足供应需要,建筑结构稳固,具备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

5.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店内通风、明亮,有统一规范的门头标示。    

6.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完好、有效,有充分满足经营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有避免散装粮油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

7.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

8.购进粮油商品时应取得正规销售发票,建立粮油购销台账,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报送统计、会计报表,建立并实行粮食商品购销可追溯制度。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一般可分为城镇连锁中心(骨干)店应急点、社区或乡村经销店应急点、商超柜台应急点,各地可根据不同类别,设定不同的标准要求。

(二)粮食应急加工骨干企业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良好信誉。经营范围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按要求规范经营管理。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不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确保经营商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2.已纳入粮食流通和工业统计范围,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加印或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按期编制真实、完整的会计、统计报表,并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

3.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卫生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含任何违禁物质,产品质量稳定,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所生产的各种粮油产品在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粮油质量检测中均未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

4.产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识。

5.企业正式投产1年以上,生产经营正常,已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不含已受理或已公示、未获得注册证书者)。

6.企业具有一定生产能力。日设计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具体要求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7.已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

8.企业生产环境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消防安全设施完备,排污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9.企业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

10.从业人员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粮食应急配送中心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良好信誉。经营范围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按要求规范经营管理。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确保经营商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2.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仓库使用面积、营业用房面积和办公用房面积能满足实际需要,建筑结构稳固。

3.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店内通风、明亮,有统一规范的门头标示。具备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

4.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完好、有效,有满足经营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5.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

6.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

7.建立商品索证票制度和可追溯制度。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取得“Qs”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要保留粮油供货者及粮油质量认可的有效证件。

8.建立粮油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供货商、供货时间、规格、质量、数量和销售对象、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按期编制真实、完整的统计、会计报表,并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

9.建立不合格粮油商品退市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粮油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召回、追溯措施,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0.有避免散装粮油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


责任编辑: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