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从轻处罚等四张清单
来源: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 2022-12-09 08:31:3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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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为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于处罚情形

1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7天以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2

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处罚情形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从轻处罚

1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经责令改正后,可以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项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2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行为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责令改正后,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项,轻微违法行为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3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行为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经责令改正后,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项,一般违法行为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处罚情形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减轻处罚



1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处罚情形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1









责任编辑: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