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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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为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1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7天以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2 |
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处罚情形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从轻处罚 |
1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经责令改正后,可以从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项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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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责令改正后,可以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项,轻微违法行为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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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经责令改正后,可以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项,一般违法行为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处罚情形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减轻处罚 |
1 |
无 |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处罚情形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
1 |
无 |